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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连云港五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贺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五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贺菲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0286号原告连云港五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西路常乐新村D-2门面房1号。法定代表人乔善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辛长青、杨玲,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菲。原告连云港五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福公司)诉被告贺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贺菲下落不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五福公司委托代理人杨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五福公司诉称,2012年8月26日,原、被告就对被告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现海州区)东方领秀小区13-1-201室的房屋室内装修事宜达成书面协议,约定由原告以半包的方式承包该房屋的室内装修工作,合同总价为44000元。在装修期间应被告要求临时增加了瓷砖铺装工作,该项目增加费用为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工程结束至今,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装修款40000元,剩余5000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贺菲立即支付欠付的装修工程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贺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6日,原、被告签订《装饰合同书》,约定原告以半包方式承包被告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东方领秀13-1-201室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总价款44000元,同时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原告称在装修过程中,应被告要求,增加了瓷砖铺装工程,增加费用1000元。原告同时表示,工程结束后,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被告将房屋出租,但被告仅支付原告工程款40000元,剩余款项5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另查,原告五福公司具备家庭室内外装修的施工资质。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举证的《装饰合同书》、费用清单、被告付款记录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装饰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被告将涉案装修装饰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结束后,被告接收房屋并对外出租,视为工程合格,被告应按照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款。本案涉案装修工程的工程款为45000元,原告称被告已付40000元,故被告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装修工程款余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五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贺菲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审 判 长  张玖铭人民陪审员  蒋 玲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冬玲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