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姜朵与陈留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朵,陈留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266号原告姜朵,女,195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陈留前,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住上蔡县。原告姜朵与被告陈留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朵负担。审 判 长 刘存社人民陪审员 赵贝贝人民陪审员 康琳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康凌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