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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姜朵与陈留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朵,陈留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266号原告姜朵,女,195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陈留前,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住上蔡县。原告姜朵与被告陈留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朵负担。审 判 长  刘存社人民陪审员  赵贝贝人民陪审员  康琳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康凌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