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北京嘉和诚顺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缘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保字第35-1号申请人北京嘉和诚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西红门路8号22号楼108号。法定代表人周俊基,董事长。被申请人北京市缘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福宝巷7号。法定代表人董肖波。申请人北京嘉和诚顺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市缘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北京嘉和诚顺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市缘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XX银行XXX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881210.79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北京嘉和诚顺食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嘉和诚顺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北京市缘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XX银行XXX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八十八万一千二百一十元七角九分予以冻结。申请人北京嘉和诚顺食品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杨先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路小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