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商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淮安市星辉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余长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星辉玻璃有限公司,余长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商初字第00198号原告淮安市星辉玻璃有限公司。被告余长娥。原告淮安市星辉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辉公司)与被告余长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辉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长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底,被告余长娥在与原告业务往来中累计欠原告玻璃款7900元,并写下欠条。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79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付货款69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玻璃。2011年1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欠货款7000元。2012年1月17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欠货款900元。之后被告于2012年6月12日给付原告1000元,剩余6900元至今未付,原告遂以诉称事实和理由起诉来院。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玻璃,应给付相应的货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共计7900元,现原告自认被告已经给付1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货款69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长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淮安市星辉玻璃有限公司货款6900元。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分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戴红丽人民陪审员  谈洪轩人民陪审员  毛立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力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