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黄婷与沃尔玛(湖南)百货有限公司益阳桃花仑西路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婷,沃尔玛(湖南)百货有限公司益阳桃花仑西路分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914号原告黄婷,女。被告沃尔玛(湖南)百货有限公司益阳桃花仑西路分店,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花仑西路555号。法定代表人吴XX。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原告黄婷与被告沃尔玛(湖南)百货有限公司益阳桃花仑西路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婷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沃尔玛(湖南)百货有限公司益阳桃花仑西路分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黄婷负担。审判员 陈留永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