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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一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黄德兴与董迎阳、河北佳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兴,董迎阳,河北佳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邯市民一初字第26号原告:黄德兴。委托代理人:刘延廷、赵芳,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所律师。被告:董迎阳。被告:河北佳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年县广府镇北街。法定代表人:董迎阳,该公司董事长。担保人:邯郸市盛世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漳县邺都大街南段西侧检察院家属院内。法定代表人:康建霞。委托代理人:袁同庆,该公司职员。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黄德兴请求被告董迎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016250元、被告河北佳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经查自2013年11月29日起,案外人:李兆林、柳素珍、来奎荣、柳树梅、段金山、王真、黄德碧、史林芝、王保军、李纯娣、申静宇、苗芳、论光成等13人陆续通过银行转账借给被告董迎阳本金7630000元,被告河北佳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盖章认可,2015年3月25日以上13人将自己的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黄德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董迎阳在2015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黄德兴人民币3000000元,董迎阳如果贷款提前获取,在贷款获取后7日内,被告董迎阳给付原告黄德兴上述款项。二、被告董迎阳所欠原告黄德兴的剩余款项4630000元,分四次付清,分别于2015年11月1日前给付原告黄德兴1000000元,2016年3月1日前给付原告黄德兴1000000元,2016年5月1日前给付原告黄德兴1000000元,剩余款项2016年6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三、被告董迎阳如果不能按时付款,按照所欠款项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给付原告黄德兴欠款及利息。四、到2016年6月1日,如果被告董迎阳不能给付所欠原告黄德兴款项,原告黄德兴有权按照本调解书约定,申请法院执行被告董迎阳、河北佳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支付原告黄德兴的欠款及利息。五、如果本调解书第一项被告董迎阳不能按时履行,同样原告黄德兴有权申请法院执行查封的财产。六、担保人邯郸市盛世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调解书第一项内容自愿承担3000000元的连带偿还责任。七、以上各项履行完毕后,各方再无任何争议。案件受理费81900元,减半收取40950元,由原告黄德兴承担,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黄德兴承担。各方当事人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本调解书已生效。审 判 长  杨海山审 判 员  宋世忠代理审判员  张增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