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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福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福州闽兴办公设备有限公司、陈勇、方光岚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福州闽兴办公设备有限公司,陈勇,方光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204号原告福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林杨。委托代理人王洪辉,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闽兴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勇。被告陈勇,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方光岚,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福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福州闽兴办公设备有限公司、陈勇、方光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三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407524.92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福州闽兴办公设备有限公司、陈勇、方光岚名下价值人民币407524.92元的财产。【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冻结原告福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407524.9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华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超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