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喇民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号,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283号原告王xx号。被告张xx。原告王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张x,现已成年,生育长女张x,现年17岁。双方性格不和,经常生气打架。2013年8月分居至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每月800元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张x,现已成年,生育长女张x,现年17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已生育子女,双方应互相理解,夫妻感情还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xx与被告张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晓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明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