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富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万军民间借贷纠纷失信决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306-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富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万军拒不履行本院(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2670元及执行费264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万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李醒非审判员 钟新华审判员 黄智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立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