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申敬林申请被执行人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敬林,陈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313号申请执行人申敬林,男,1970年9月7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孙镇电厂家属院547号。被执行人陈兵,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街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15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陈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以下义务:履行案款220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230元。经查,被执行人陈兵长期下落不明,家中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15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代审判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树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