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嘉辖终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邵妍凤与孔丽平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丽平,邵妍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辖终字第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丽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妍凤。上诉人孔丽平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5)嘉南长巡民初字第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本案不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且被上诉人的其他近亲属在原审法院工作,由原审法院审理本案会影响案件的公正性。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本案由其他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诉的不动产在嘉兴市南湖区,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上诉人称被上诉人的其他近亲属在原审法院工作,要求原审法院回避审理本案。该请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连 忠代理审判员 赵士明代理审判员黄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 金 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