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民终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宣汉县汇川矿厂物资公司与付远琼、谭前周、谭国强、谭顺和、向远碧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宣汉县汇川矿产物资有限公司,付远琼,谭前周,谭国强,谭顺和,向运碧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民终字第3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宣汉县汇川矿产物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130220002637。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凉风乡太和村。法定代表人刘兴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金陇,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远琼,女,生于1964年2月8日,汉族,农村居民,系死者谭显成之妻,住四川省宣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前周,女,生于1996年8月15日,汉族,农村居民,系死者谭显成之女,住四川省宣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国强男,生于1996年8月15日,汉族,农村居民,系死者谭显成之子,住四川省宣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顺和,男,生于1941年4月28日,��族,农村居民,系死者谭显成之父,住四川省宣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运碧,女,生于1950年2月12日,汉族,农村居民,系死者谭显成之母,住四川省宣汉县。上列五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怀周,宣汉县厂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宣汉县汇川矿产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远琼、谭前周、谭国强、谭顺和、向运碧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13)宣汉民初字第3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宣汉县汇川矿产物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金陇,被上诉人谭顺和、向运碧及其付远琼、谭前周、谭国强、谭顺和、向运碧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方怀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宣汉县汇川矿产物资有限公司向���庭提交了十一份新证据。故,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13)宣汉民初字第30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牟春艳审判员 胡光俊审判员 谭 兴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