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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6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黄瑾与王加庆、沈华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瑾,王加庆,沈华常,王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659-2号申请执行人黄瑾。被执行人王加庆。被执行人沈华常。被执行人王立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20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瑾与被执行人王加庆、沈华常、王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加庆、沈华常、王立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王加庆交纳执行款291527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沈华常、王立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负担本案诉讼费2836元,申请执行费427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加庆、沈华常、王立斌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王加庆、沈华常、王立斌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发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莲花组团3幢703室房屋系被执行人王加庆所有,该房已在另案处置中,待处置后参与分配,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城西小区1-27幢701室房屋系被执行人王立斌所有,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城西小区1-28幢406室房屋系被执行人沈华常所有,上述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暂缓处置;同时发现车牌号为浙C×××××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一辆系被执行人王立斌所有,车牌号为浙C×××××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系被执行人沈华常所有,上述车辆均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扣押),但因下落不明而无法实际查扣。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第659号、659-1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王加庆、沈华常、王立斌有财产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6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小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新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