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2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李群英与天津市德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群英,天津市德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民初字第2970号原告李群英。被告天津市德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苗桂利,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丽峰,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群英与被告天津市德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兴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群英、被告天津市德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牛丽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自2003年3月20日开始到被告处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起初,被告还能支付原告工资,但被告未支付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的工资34742元。原告曾向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不予受理。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34742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如下: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1份、欠条1份,拟证明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以及被告欠付原告工资情况。被告辩称,被告认可欠付原告工资34742元,并同意支付,但因被告资金紧张,无法立即支付。被告未提交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确认其证明力。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03年3月20日开始到被告处从事检验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工资为计件工资。被告已发放原告2014年9月和2014年12月的工资。被告未支付原告2014年3月至8月、2014年10月至11月、2015年1月至5月的工资,合计34742元。2015年5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记载:“天津市德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欠员工李群英工资款,自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共计13个月工资总额(34742.-元)叁万肆仟柒佰肆拾贰元正。”2015年5月8月,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丽劳人仲不字(2015)第6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对原告的申请不予受理。本院认为,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劳动工作,在完成相应的任务后,被告即应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借故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市德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群英工资3474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兴宝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