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7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飞,孔祥松,孙红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239号原告:杨飞。被告:孔祥松。被告:孙红芳。本院受理原告杨飞与被告孔祥松、孙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飞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飞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曼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