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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7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飞,孔祥松,孙红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239号原告:杨飞。被告:孔祥松。被告:孙红芳。本院受理原告杨飞与被告孔祥松、孙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飞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飞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曼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