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皋东海与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皋东海,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745号原告皋东海。委托代理人刘修银,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码头街173号。法定代表人张龙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皋东海与被告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皋东海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皋东海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皋东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此款已由皋东海预交),由皋东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露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世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