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官商初字第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艳早、汤计花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艳早,汤计花,丁启玉,丁付林,丁二娟,丁沛祥,杨传刚,丁英歌,丁庆刚,刘客,丁沛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商初字第031号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乔建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海洋,该公司职工。被告丁艳早,农民。被告汤计花,农民。被告丁启玉,农民,。被告丁付林,农民。被告丁二娟,农民。被告丁沛祥,农民。被告杨传刚,农民。被告丁英歌,农民。被告丁庆刚,农民。被告刘客,农民。被告丁沛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丁艳早、汤计花、丁启玉、丁付林、丁二娟、丁沛祥、杨传刚、丁英歌、丁庆刚、刘客、丁沛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依法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敬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