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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6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郭翠芝与乔占军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翠芝,乔占军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6280号原告郭翠芝,农民。被告乔占军,出生年月不详,农民。本院受理原告郭翠芝与被告乔占军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蓟县城关镇已经更名蓟县渔阳镇,蓟县渔阳镇东马坊村没有乔占军其人,原告起诉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翠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文元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