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6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郭翠芝与乔占军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翠芝,乔占军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6280号原告郭翠芝,农民。被告乔占军,出生年月不详,农民。本院受理原告郭翠芝与被告乔占军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蓟县城关镇已经更名蓟县渔阳镇,蓟县渔阳镇东马坊村没有乔占军其人,原告起诉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翠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文元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