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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执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邢台市京源永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市京源永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212-1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市京源永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会宁镇。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法定代表人赵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县人民法院(2013)邢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执行邢台市京源永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中为防止被执行人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9346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秀清审判员  路银书审判员  霍文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翟艳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