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谭广培与苏秀珍、苏艮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广培,苏秀珍,苏艮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谭广培,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0054。被执行人:苏秀珍,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2524。被执行人:苏艮基,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郁南县,公民身份号码×××5547。关于申请执行人谭广培与被执行人苏秀珍、苏艮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肇端法交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秀珍、苏艮基逾期无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谭广培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谭广培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苏秀珍、苏艮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财产权合共人民币3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坤朝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伍明宇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