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立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谷学凤与七星泡农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立字第1号起诉人谷学凤,女,1965年1月1日出生,满族,无业。2014年6月2日,本院收到了谷学凤提交的起诉状,并于6月9日向起诉人谷学凤下达了补正材料通知书,谷学凤于6月11日补充提交了部分材料。起诉人谷学凤请求被告七星泡农场中学给付原告之夫赵立敏治病期间被停发的工资53700元;补发1994年至2010年应涨工资部分的差额200000元;给付赵立敏应得房改补贴50000元;本案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合计23746元,总计:327466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起诉人以劳动者名义起诉,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谷学凤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 判 长 白伟江审 判 员 潘庆敏代理审判员 张 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晓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