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878号原告李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李天军人民陪审员 李 鼎助理审判员 郭 曼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云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