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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878号原告李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李天军人民陪审员  李 鼎助理审判员  郭 曼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云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