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晓琼与吴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琼,吴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895号原告刘晓琼,女,1985年3月26日生,住河南省郏县。被告吴俊英,女,1966年5月7日生,住河南省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琼与被告吴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琼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晓琼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刘晓琼负担。审判员 王先芬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永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