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执民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潘仁宝与吴跃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1288号申请执行人潘仁宝与被执行人吴跃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丽莲南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仁宝于2015年0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莲执民字第12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宋云生执 行 员 徐建伟执 行 员 卢建青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宋永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