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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终字第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机关武乡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X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终字第001号原公诉机关武乡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汉族。2014年4月3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武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被武乡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段宏坤、秦燕青,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武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武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X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武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上诉称:一、上诉人与信联公司交往中,无索贿暗示及承诺谋利的行为,均是对方主动上诉人被动接受,且案发前已及时退还了全部款项,情节轻微。二、上诉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以往表现良好,且有颈椎疾病。故原判遗漏了对上诉人有利的事实,量刑畸重,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免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牛庆辉、高庆祥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段宏坤、秦燕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武乡县人民法院(2014)武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武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冠晋代理审判员  姬国强代理审判员  刘大疆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