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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送商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郑元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郑元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送商初字第00005号原告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有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家华,该公司员工。被告郑元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元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5元(已减半收取)和保全费人民币520元,由原告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姚 剑代理审判员  余荣杰人民陪审员  宋本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