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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执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覃庆放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庆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783号被执行人:覃庆放,男,住阳江市。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阳城法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覃庆放应履行支付罚金2000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覃庆放没有履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覃庆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5日内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覃庆放没有履行。经本院到房管、国土、工商、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覃庆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覃庆放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7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喜元审判员  袁广锋审判员  余从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小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