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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县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旭东与新疆苏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东,新疆苏中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县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张旭东,男,汉族,1979年3月5日出生。被告:新疆苏中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李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东与被告顾李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旭东以该案另一被告牛中泽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旭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旭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4元。由原告张旭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来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万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