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7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重庆滨海物流有限公司与赵志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滨海物流有限公司,赵志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509号原告重庆滨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9号隆鑫钢材市场D-45M、D-46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4701-0。法定代表人刘庆华,总经理。被告赵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滨海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志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滨海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到期未缴纳诉讼费,并明确表示不继续起诉,本院依法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滨海物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侯珊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