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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执民字第5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叶其良与徐敏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海执民字第569-2号申请执行人叶其良与被执行人徐敏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嘉海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其良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徐敏利配偶冯学政银行存款,现已执行到位17403元,余款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海执民字第569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徐敏利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冯跃宁审判员 毛守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