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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科刑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科右前旗。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于2014年11月11日被科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8日被科右前旗公安局���保候审,2015年5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公诉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哈拉黑办事处永进村仁德屯水泥路上,将其摩托车停靠在路边,因妨碍王某驾驶的翻斗车行驶路线,二人发生争执并厮打在一起,被在场围观的群众拉开后,二人分别在路旁边捡起砖头互相投掷,王某的母亲王某某上前欲拉开冯某某时,冯某某手持砖头将其面部打伤,经科右前旗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伤属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于2014年11月11日到科右前旗公安局投案��首。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户籍证明、办案说明、谅解书、王某等人的证言、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导致他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冯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哈拉黑办事处永进村仁德屯水泥路上,将其摩托车停靠在路边,因妨碍王某驾驶的翻斗车行驶,二人发生争执并厮打在一起,被在场围观的群众拉开后,二人分别在路边捡起砖头互相投掷,王某的母亲王某某上前欲拉开冯某某时,冯某某手持砖头将其面部打伤致听力障碍,经科右前旗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听力障碍属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于2014年11月11日到科右前旗公安局投案,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证实王某某、冯某某身份情况,冯某某已具备刑事责任年龄;2、办案说明三份,证实公安机关认定冯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反映科右前旗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公诉机关就鉴定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说明;3、谅解书,案发后冯某某赔偿王某某人民币70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4、王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被冯某某用砖头打伤的事实;5、张某某、贾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某和冯某某因摩托车占道而发生厮打的事实,王某先动手打了冯某某;6、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证实王某某受伤之前听力正常,没听说王某某有听力方面的疾病;7、王某某的陈述,陈述自己被冯某某打伤的事实;8、被告人的供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王某某的伤属重伤二级。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他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应予从轻处罚。经科右前旗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同意对其社区矫正。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可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丽敏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人民陪审员  王连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桑春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