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静与北京怡然居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北京怡然居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393号原告刘静。委托代理人张雅娟,天津安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米娜,天津安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怡然居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津汇广场写字楼2座2106室。负责人代建功,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秋实,该公司职员。原告刘静与被告北京怡然居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故双方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为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伟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