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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喻六良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六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岳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六良,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11年9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后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6月24日,又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未执行完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刑期从2013年7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因其患有××,本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岳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现在家。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岳县检公一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六良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六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至今,被告人喻六良从岳阳市贩毒人员“华伢仔”处以200元/克的价格购买毒品海洛因;除自己吸食外,还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方某、黄某、朱某等人。2014年1月20日,公安机关在其住所搜出一包净重4.1471克毒品海洛因。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毒品鉴定书,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喻六良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六良系毒品再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喻六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今,被告人喻六良从岳阳市一名叫“华伢仔”的贩毒人员处以200元/克的价格购买毒品海洛因,除自己吸食外,将其余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方某、黄某、朱某等人。1、2014年1月15日上午,吸毒人员黄某来到被告人喻六良家购买毒品海洛因,当时被告人喻六良一个人坐在堂屋。黄某要被告人喻六良卖给其8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被告人喻六良就从口袋内拿了一小包用红色塑料薄膜包裹的约0.2克海洛因给黄某,黄某给了被告人喻六良80元钱。2、2014年1月17日18时许,吸毒人员黄某步行来到被告人喻六良家购买毒品海洛因,被告人喻六良以同样的方式贩卖80元钱约0.2克毒品海洛因给黄某。3、2014年1月19日15时许,吸毒人员朱某骑摩托车来到被告人喻六良家购买1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被告人喻六良在自家厨房里从上衣口袋内取出约0.4克毒品海洛因用一个红色小塑料袋装好后给了朱某,朱某当场向被告人喻六良支付100元钱人民币。次日16时许,朱某骑摩托车再次来到被告人喻六良家准备购买毒品海洛因,刚到被告人喻六良家,就被公安机关抓获。4、2014年1月20日15时许,吸毒人员黄某来到被告人喻六良家购买毒品海洛因,被告人喻六良贩卖70元钱约0.2克毒品海洛因给黄某。黄某从喻六良家出门后即被公安民警抓获。2014年1月20日19时,岳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对位于岳阳县筻口镇中洲村第十三村民组的喻六良住宅进行检查,在喻六良住所一楼卧室内的被套下发现了一包用白色塑料薄膜袋子包裹的净重4.1471克疑似毒品海洛因物,经鉴定,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5、2015年1月25日18时许,吸毒人员方某得知被告人喻六良贩卖毒品,便搭乘出租摩托车来到筻口镇中洲村喻家洲屋场;方某来到被告人喻六良家屋后,在窗外喊喻六良,要求购买1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被告人喻六良就用一块黑色塑料袋包裹了1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从窗口递给了方某,并从窗口收取方某的100元毒资。次日13时许,方某再次来到被告人喻六良家准备购买毒品海洛因,刚到被告人喻六良家即被公安民警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喻六良的户籍资料、病历、前科材料和手机通话详单等书证;2.证人方某、朱某、黄某的证言;3.被告人喻六良的供述和辩解;4.毒品鉴定书;5.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6视听资料。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喻六良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喻六良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给多名吸毒人员,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喻六良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从被告人喻六良家里查获的毒品数量应依法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但在量刑时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被告人喻六良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喻六良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喻六良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喻六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三年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详见执行通知书。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对公安机关查获的被告人喻六良的4.1471克毒品海洛因予以没收,由岳阳县公安局负责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旺兴人民陪审员  杨育书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文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