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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4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王XX与陈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4921号原告王XX。被告陈XX。委托代理人黄文学,万州区龙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3日书面向原、被告送达传票,通知原、被告本案于2015年6月17日14时再次开庭。原告王XX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XX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凡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