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167号何钰明与林爱珠,陆信棠,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盈聚力塑胶制品商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钰明,林爱珠,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盈聚力塑胶制品商行,陆信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167号原告:何钰明,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陈景明,广东信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林爱珠,女,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水区。被告二: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盈聚力塑胶制品商行,住所地三水区西南街道科技工业园南丰大道**号之三(自编***号****号)。经营者:林爱珠,即第一被告。被告三:陆信棠,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水区。原告因民间借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一、连带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8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至实际支付之日)、律师费3000元;二、承担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三被告于2013年6月26日与原告签订《短期融资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2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期限30天,利息为日息千分之1.67,被告二、被告三为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为止。同日,三被告出具收到借款收据一份。债务到期后,被告一没有按期还款,以各种借口拒付,利息只支付至2014年8月26日,之后再没有支付利息。原告委托律师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3000元。诉讼中,原告因被告二在开庭前已注销,放弃对其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发生的是民间借贷纠纷,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多时,但被告一仍未偿还借款,己构成违约,现原告诉请被告清偿并支付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三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爱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何钰明借款20000元、律师费3000元及该借款利息(从2014年8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至清偿日)。二、被告陆信棠对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元,由被告一、被告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宏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颖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