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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北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北初字第00209号原告田某某,女。被告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田某某负担100元。审判员  张志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新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