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北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北初字第00209号原告田某某,女。被告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田某某负担100元。审判员 张志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新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