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海商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沈玉连、蔡应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玉连,蔡应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商初字第1073号原告:沈玉连。原告:蔡应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玉连诉被告蔡应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范云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 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