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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商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沈玉连、蔡应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玉连,蔡应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商初字第1073号原告:沈玉连。原告:蔡应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玉连诉被告蔡应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范云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 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