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商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庆云鲁丰农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大蒙(张士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云鲁丰农化科技有限公司,张大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初字第253号原告庆云鲁丰农化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法定代表人:毕光校被告:张大蒙(张士振),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庆云鲁丰农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大蒙(张士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以被告已经把欠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许原告庆云鲁丰农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春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