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雅民终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源达与汉源县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源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雅民终字第625号上诉人张源达,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上诉人张源达不服汉源县人民法院(2015)汉民初字第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回避矛盾。请求二审法院撤消一审裁定,指令其他法院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的规定,本案中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关系的汉源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至今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销登记,该公司依法仍然存在,仍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而汉源县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系汉源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并未与上诉人建立劳动关系,不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作为本案被告属诉讼主体不适格。故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李时友审判员 魏 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果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