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刑终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邓鸿炳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鸿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刑终字第819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鸿炳,个体经营者,家住石狮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鸿炳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91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邓鸿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已预缴)。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赌具麻将、扑克牌各一副,予以没收;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被告人邓鸿炳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九百六十元及其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邓鸿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邓鸿炳以服从原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邓鸿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鸿炳撤回上诉。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5)狮刑初字第9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家典代理审判员 傅唤昌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叶昭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