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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池某甲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某甲,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27-4号申请执行人池某甲,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池某乙,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池某甲申请执行池某乙(2013)临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调解书继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池某乙无可供执行财产,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杰执行员 金贵东执行员 赵海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永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