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谷良举与深圳市龙岗区嘉之佳家私厂仲裁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良举,深圳市龙岗区嘉之佳家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600号申请执行人谷良举,男,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嘉之佳家私厂,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蔡国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5)41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嘉之佳家私厂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款项及执行费等共计23680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另查,被执行人拖欠包括本案在内债务共计308821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8821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执行长 黎 君执行员 张允健执行员 李 怡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萧活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