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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海门支行、李君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海门支行,李君辉,李普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139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海门支行,住所地:椒江区江城北路****号,机构代码:14823215-8。法定代表人:王茂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君辉,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李普庆,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海门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君辉、李普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4)台椒商初字第2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海门支行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君辉、李普庆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君辉、李普庆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海门支行以被执行人李君辉、李普庆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海门支行以被执行人李君辉、李普庆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椒执民字第139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