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执字第100-125号之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珠海市叻歌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珠海市叻歌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执字第100-1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系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镇华,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珠海市叻歌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唐人商业中心街)6栋3楼302-305号商铺、4栋302-304号商铺、3栋303号商铺。法定代理人:高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61-673号、901-909号、1101-110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执行珠海市叻歌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26案,依据生效判决:珠海市叻歌娱乐有限公司应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案件受理费共273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珠海市叻歌娱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以(2015)珠中法执字第100-125号执行裁定书划拔了被执行人珠海市叻歌娱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807元。划拔之后并对相关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之后,被执行人珠海市叻歌娱乐有限公司履行完余下执行款人民币22493元。同时被执行人珠海市叻歌娱乐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费人民币1300元。近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书,申请对上述案件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所有义务,并缴纳了案件执行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应予解除冻结。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主张的权利已全部实现,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珠海市叻歌娱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依据(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61-673号、901-909号、1101-1104号民事判决书所主张的债权已全部实现,此26宗执行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永科代理审判员 王显荣代理审判员 庞俊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文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