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商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双伟与林观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双伟,林观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576号原告:陈双伟。被告:林观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双伟诉被告林观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双伟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观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林观明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双伟撤回对被告林观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100元,减半收取6550元,由原告陈双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瑾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傅依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