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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牛要伟与崔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要伟,崔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019号原告:牛要伟。被告:崔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要伟诉被告崔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牛要伟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东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一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