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牛要伟与崔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要伟,崔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019号原告:牛要伟。被告:崔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要伟诉被告崔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牛要伟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东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一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