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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刑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万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新洲刑初字第0023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女,汉族,1973年1月26日出生。公诉机关以武新检刑诉(2015)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6日傍晚18时许,被告人万某在其经营的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飞博农庄”内,先后将8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用塑料管包装的2管甲基苯丙胺晶体颗粒(冰毒)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李某某。交易完成后,公安民警将万某当场查获,并查获已交易的甲基苯丙胺片剂8颗、用塑料管包装的甲基苯丙胺晶体颗粒2管及毒资人民币200元,同时从万某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片剂16颗。公安民警于当日口头传唤万某,次日将其刑事拘留。经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万某交易的8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75克,2管甲基苯丙胺晶体颗粒净重0.10克,从其身上查获的16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58克,上述物品共重2.43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具有坦白法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并处罚金。被告人万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万某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6年4月16日止。罚金款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春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韦丁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