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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杨某、张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84年11月1日生,住涿鹿县。被执行人张某,女,1988年3月16日生,住涿鹿县。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杨某申请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某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涿执字第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路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