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向泽春与黄兴柏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泽春,黄兴柏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751号原告向泽春,女,生于1929年10月16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本县。被告黄兴柏,男,生于1951年5月18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泽春诉被告黄兴柏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泽春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泽春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泽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向泽春负担。审判员 陈耀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