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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向泽春与黄兴柏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泽春,黄兴柏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751号原告向泽春,女,生于1929年10月16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本县。被告黄兴柏,男,生于1951年5月18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泽春诉被告黄兴柏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泽春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泽春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泽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向泽春负担。审判员  陈耀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