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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民一终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一终字第10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女。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照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王某承担。审 判 长  邓尧昌审 判 员  赵素萍代理审判员  熊 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文 关注公众号“”